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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未结算未确认的工程款可以作为约定债权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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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针对未完成结算和确认手续的工程款项,一般的观点认为此类款项并不能直接作为预定的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这是由于在这类状况中,工程款项的确切数额尚且无法确定,与此同时,债权债务关系亦处在相对模糊的状态。
然而,若存在充分的资料或证据以证实确实存在明确的债权预期,并且满足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也还是有可能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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