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夫妻二人分居时期内发生的任何债务问题,若责任主要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花费,则这类债务通常均归类为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不由单独某位成员偿还。 然而,若是所产生的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范围,且债权人无法证实这笔负债是用作于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或是共同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亦或出自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话,那么这样的个人债务,应仅仅由借款一方当事人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