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离婚之际所涉及到的共同债务一般特指在婚姻持续期间内,配偶双方因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彼此共同意愿所承担的债务。 例如,为了购置家庭住宅而产生的银行贷款,以及共同经营企业过程中所累积的债务等等。 然而,若有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背负了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并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类债务通常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在对共同债务进行划分时,将会全面地考量债务的实际用途、产生的具体时间节点、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