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当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出现一方欠债问题,离婚时若将房屋过户予女方之举动则需依据具体状况予以评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假设欠债系发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夫妻共有债务,则这一单独将房地产股份转让给女方以规避债务责任的行为,或许将会被裁定为无效行为。 原因在于,夫妻共有债务应由夫妻共有的财产加以承担。 然而,如若此笔债务仅属某一方的个人债务,且该房地产股份乃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的合理划分,并且未对债权方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那么该项过户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离婚之时,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全面清偿或财产重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如何偿还。 若协议方案未能达成,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