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遵循一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是随母方生活。 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母亲的照顾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育至关重要。 母亲能够给予孩子更贴心的关怀和母乳喂养等。 然而,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二、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判决 1.法院在判决时,会始终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2.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 但要是母方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 3.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其中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等情形,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在随父或随母生活问题上发生争执,应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尊重其自主选择。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若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种情况是可以得到准许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就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孩子尚在哺乳期,小朱患有梅毒,想争取抚养权;孩子两周岁后,双方仍争执不下,且小朱有吸毒恶习;孩子八周岁时,对于跟谁生活有了自己想法;此外,双方还考虑过协议轮流抚养。
案情分析: 1、哺乳期内,因小朱患梅毒,这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所以抚养权应判归小李。 2、孩子两周岁后,小朱有吸毒恶习,不适合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角度出发,抚养权大概率仍归小李。 3、孩子八周岁后,应充分考虑孩子自身意见来判决抚养权归属。 4、若双方协议轮流抚养且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这种方式可被准许。 |